我们注意到《罗马书》5:1–11 经文,是连接《罗马书》第 1–4章的客观真理和第 6–8 章阐述的主观真理和个体生命经历中间的一个过渡,并将这个过渡的整个概貌勾画出来,先讲到新生命的三个特征:和好、恩典、盼望之荣耀,分别对应过去、现在和未来(以至推到盼望)。再由盼望回到当下的经历,引出患难在我们生命里面的重要作用,强调了我们看重追求自身器皿的成熟(保罗用老练一词来表达),不是因为别的,乃是因为唯有成熟(老练)才能生出盼望。盼望是我们战胜软弱、虚空和有限的宝器。然后,保罗用三个递进结构从“和好”的客观真理出发,递进到免去”忿怒”、“重生得救”和“以神为乐”的新生命成长的三个标杆。这样,保罗在《罗马书》5:1–11 把神的救恩真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连接作了一个概述。
下面我们开始研读《罗马书》5:12–21 经文。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14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请问整本《圣经》提到亚当多少次?答案是:亚当提到 23次,亚伯拉罕提到 241 次,摩西提到 808 次,大卫提到 984 次。亚当这个人物是人的第一个祖宗,在《圣经》里只提了 23 次。在《创世记》里提了 9 次,新约家谱《马太福音》是从亚伯拉罕开始,不提亚当;旧约里提到的几次是亚当城,跟真正亚当没什么关系;保罗在《罗马书》里 3 次提到,后面在《提摩太前书》2次,《哥林多前书》2 次。我想说明什么呢?本来那么重要的一个人物,《圣经》几乎把他忽略了,在我看来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事实。在第 4 章里保罗用了亚伯拉罕作为因信称义的榜样。亚当基本上是个失落的、失败的、灭亡的祖宗,想起来很难过。
可是,在第 5 章保罗用了简练的笔法描绘出基督救恩的基本结构以后,在第 5 章的后半部分重提失落的人类第一祖先——亚当,对我们今天的基督徒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让我们仔细听保罗讲论亚当。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这“一人”指亚当,罪是从亚当开始入世界,死是从罪来的,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这是上帝的话语。亚当一人犯罪带进来死,为什么跟众人有关系呢?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于是死就临到众人。经文明确说,死临到众人是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经文没有说众人没犯罪,只是因为亚当犯了罪,死就临到众人。所以,我们——众人(包括每一个人)都很难脱离犯罪的干系,上帝是公正的。
我们以前对亚当这个人物的理解有点卡通化,至少我个人是这样理解人类的原罪:因为亚当第一次过犯,罪就借着亚当进入世界;我们都是亚当后裔,生命基因已经包含在他里面,所以我们也都在罪中,在亚当犯的罪里我们也有份。或者说,因亚当的原罪,我们出于亚当的基因也不得不犯罪。还有比这个更糟糕的:即便我们不犯罪,原罪也让我们死;我们犯罪的终级原因是因为亚当把原罪基因通过血液、肉身传给我们,因此即便我们洁身自好也没有用,因为我们在亚当里就犯了罪,要下地狱。我问大家,这样理解的“原罪论”有没有问题?(众人:我们就是这样理解的。)
试问:亚当犯罪自己已经死了,神怎么会在我们身上下那么大的诅咒?假如我真没犯罪,神能不能因为亚当而惩罚我?事实是,众人都犯了罪,被保罗说中了。既然我犯罪了,神说过罪的工价就是死,所以神惩罚我死,就无言以对,还需要把受死的责任推到亚当身上吗?我认为没有必要。
关于原罪论,我们可以从第 12 节作最直接、最简单的解释:亚当第一个犯罪,我们跟他一样也犯罪;亚当第一个犯罪受到死的惩判,出于神的话语罪的工价就是死,我们也一样受到死的惩罚。
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对“律法”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解释是在犹太人框架下的摩西律法,没有律法之先就是在摩西律法颁布以前,罪已经在世上,只是律法来了,让罪显出来;但没有律法,罪没显出来,罪也不算罪。
对外邦人而言,“良知”就是律法。良知是什么时候放在我们心里的?一种说法是,神造我们的时候良知就放进来了;另一种说法是,良知(分别善恶之心)是在亚当与夏娃吃禁果(分别善恶果)的时候进入我们的心。如果按后一种解法,那么上帝颁给人类的第一个律法其实是“不要吃禁果”的命令,在这个命令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了。问题是,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是什么意思?岂不是说,上帝造我们时,罪已经在我们里面了?看来是这样,罪已经在我们心里了,那就是人的悖逆本性。当神将律法(命令)给亚当以后,我们的悖逆就显出来,那显出来的就是罪了。
对照《罗马书》第 1 章也是这层意思。罪性也好,悖逆也好,这个意义上的罪已经在世上了,但是上帝还不算它为罪,一定要犯出来,显出来才算为罪。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当上帝算它为罪之后,死(惩罚)也就跟过来;不算它为罪时,死还没跟过来。这样就把第 13 节解释了。在亚当接受“不吃禁果”的命令之先,既没有良知,也没有律法,罪(悖逆)也不算罪,死作为惩罚也没跟进来,亚当还在永生里活的;但是亚当在神的命令前显出悖逆的时候,罪就算为罪了。对我们来讲也是一样,即便我们的悖逆之心与亚当一样早已经在了,但不算为罪;等到我们有了良知和律法以后,出于悖逆之心而犯了罪,罪就算为罪了,死就跟过来了。我们与罪的关系、犯罪的机制、犯罪后的命运和亚当是一样的。
5:14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对犹太人而言,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也就是摩西律法之先,死就做了王,重复了第 12 节的意思,表示那个时候罪已经在世上,即便没有摩西律法,良知律法已经发生作用了。人犯了良知律法,所以死就作了王。这就佐证了第 13 节律法是泛指更广义的良知律法,律法的时间从亚当开始,而不是从摩西开始!
不与亚当犯一样罪的人,也都在他的权下。不与亚当犯一样罪,显然是指具体的能够看得见、抓得住、显露在外面的罪,是不一样的,但是都犯了良知律法,罪进来了,死跟进来了,每个人都一样,都在他的权下。
这里的难点是:为什么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表”?我们需要重提一下亚当原罪的命题。假如上帝造我一定是犯罪的,使我不得不犯罪,那我的犯罪就不叫悖逆,就是我的自然表达;悖逆的意思是说我可以不犯,居然犯了,才是悖逆。所以亚当这个人物是“不得不”犯罪,又“可以不”犯罪这两个极其矛盾的统一体,也就是所谓“二律背反”的生命。我们也与亚当一样,被神这样创造出来,本质上是极具张力的。
二律背反是说有二律,在逻辑上完全对立、矛盾,但是居然在同一个对象身上(亚当或人)同时成立!张力就这样客观地存在。也许我们的理性无法完全理解二律背反是怎么发生的,我的认识是,我们也无需解开二律背反的张力,而是要去发现这个张力,再去发现经文所启示的不仅可以用二律背反来概括,而且与我们的生命体验一致。不仅是亚当,而是所有人,都活在一个 “不得不”犯罪,又“可以不”犯罪的二律背反的生命本相里,这是人的生命本质。
所以亚当是“不得不”犯罪,又“可以不”犯罪的二律背反在人身上表现出来的第一人,是个代表,是我们中的第一个罪人,我们跟他一样,对我们的原罪可以作此理解。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二律是不是就是我们原来理解的人具有自由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是说你有选择,你可以选择犯罪,也可以选择不犯罪,自由意志就是那个可以不。可以不的意思就是“可以不”也“可以不不”。但是我们的情况是“可以不”加上“不得不”,这两个加在一起就不单是自由意志了。所以说,人(亚当里的人)不单单具有自由意志,而且还是一个二律背反的生命。你如果只抓住自由意志,还没抓住生命的二律背反的本质,若以为“因为选择犯罪,所以要被惩罚”,对生命的本质理解还是浅薄的。好像我不选择犯罪就可以不犯罪,对生命的否定还没有出来,对生命的悖逆本质还没有足够认识。
这个搞清楚以后,整条线再往下走,为什么说亚当是基督的 “预像”?
作为概念上的预备,罗 5:14 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为此,我们必须先理解“死”。关于死《罗马书》第 5 章有两句话,
一句是罗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一句是罗 5:14 死就作了王。到底是“罪作王”还是“死作王”?其实应该是“死作王”,罪借着死的权势在我们生命里作王,死的权势比罪大。为什么?因为死的权柄来自于上帝,上帝说罪的工价就是死,死就开始掌权了。注意,这里说的死,是终极意义上永恒的死,不单单指是肉体的死。
按自由意志下的“可以不、不得不”的角度去理解,人犯罪是主动的,所以人的悖逆也是主动的,人是有责任的。但是经上说死就作了王,死也是主动的,因为死作了王,作王的权柄更大。所以死不仅是主动的,而且还拥有权势可以吞噬人,还可以使人犯罪。
为什么说死是主动的?因为在死面前,人变得畏缩、短见、恐惧、自私,所以死不单单是罪的结果,还成了罪的王,死成了辖制者(主人),甚至是罪的创造者,死变成某种有位格的力量,控制了亚当,也控制了后面所有的人。死是带有权柄的,它不仅是罪的后果,而且还使人犯罪。所以罪其实作不了王的,罪要通过死来作王,亚当是第一个被死控制的人,我们这些人步了亚当后尘,也被死控制。
我们把死的力量理解得这么高,那么死的力量从哪里来?死的力量是从撒旦来,还是从上帝来,还是从亚当来?死的力量从上帝来,死的最高权柄来自于神,来自于神的话语。《圣经》旧约里面有经文说,神的话语要你活,你就活;要你死,你就死。神的祝福是带有能力的,神的诅咒也是很厉害的,整个宇宙都是凭着神的话语而生,凭着神的话语而死。所以,死的本质来自上帝口中所出的命令,死的权势来自上帝自己。是上帝给予死的权柄,而不是撒旦。
那么,小小亚当怎么会成为基督的预表呢?因为亚当虽然小,他带进来“死”的权势非常大,而且带给全人类,死作了王;道成肉身的耶稣也很小,但是他带来的“生”的盼望非常大,也是来自神,来自神的应许。从这个意义上看,亚当是耶稣的一个预表,两个都是肉身中人,一个带来“死”的权柄,来自上帝;一个带来“生”的希望,也来自上帝。无论是亚当的悖逆,还是耶稣的顺服,真正面对的都是上帝自己,都在神手上,这就是基督教与其他宗教不一样的地方。其他宗教以为有一个力量可以跟神对抗,所谓撒旦的力量,其实在基督教里,撒旦完全是神手中的一个工具。
5: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这段经文里有两个对比的概念,一个叫“过犯”,自亚当开始;一个叫“恩赐和恩典”,自耶稣开始进入人类。我们还注意到,在中文里恩典与恩赐两个词的区别不明显;英文则用两个非常明白的词来表达,恩典就是“grace”,恩赐是“free gift”,即白白的礼物。这样,第 15 节经文可以重述:只是过犯不如礼物,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礼物,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free gift”即白白赐的礼物,是来自耶稣基督的恩典,恩典表达了基督神性的本质。上帝凭空创造出宇宙,创造出生命,在宇宙中全体生命白白享受,这本质上是恩典;礼物是神借着耶稣的手赐给我们救恩,带给我们永生,礼物背后来自耶稣基督的神性,即恩典。我们曾引进过哲学概念“存在者”和“存在”,可以把“礼物”理解成“存在者”,“恩典”理解成“存在”。一切可以被命名的,可以体验的东西都是存在者,其背后的支撑就是存在。所以恩赐是存在者,恩典是存在。
第 15 节经文的理解是:神赐给我们的救恩是白白的礼物,不管你是否接受,包括耶稣基督的名,不管你是否认他的名,他的名都是白白给的,没有要求你一定要怎样做才能认他的名。救恩
(礼物)来自于神的恩典,出于耶稣之手恩赐给我们的礼物。这个礼物带出的是“生”的结果,过犯带出的是“死”的结果。有趣的是第 15 节经文用了一个比较词:“岂不更加倍”(much more)是说这两个东西,即“恩赐”和“恩典”完全不在一个级别上。为什么保罗要作这样的比较?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这句话听起来有点怪,实际上提出一个原则,人是“因一人过犯而定罪”。这里的“一人”(that one man’s sin)一般解经家都理解成亚当,这当然没错,但我们这些亚当以后的每一个人,也都毫无例外地与亚当一样,成了那个在律法良知面前悖逆地、独立地犯罪的那一人。亚当一人有过犯,亚当被定罪;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犯,每个人被定罪。俗话说,一人犯罪,一人担当,也是这里的原则。以前我们糊里糊涂地以为自己被定罪,是因为亚当的过犯,不是的,亚当承担他的后果,我们承担我们的后果。这就叫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的意思。
现在我们可以作一比较了,神的恩典的礼物的分派原则又是怎样的呢?保罗说,与神的一人过犯一人当的原则完全不一样。由耶稣基督一个人的义带给全人类的礼物,神要分派给所有的人,让那些有过犯的人都可以白白得着。所以,与过犯带来的罪与死相比,恩典带来的礼物,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远远超过,不能比拟。这就是第 16 节经文的意思:亚当过犯只带给一人被定罪,基督的恩赐却临到众多犯罪的人。
5: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5:17For if, because of one man’s trespass, death reigned through that one man, much more will those who receive the abundance of grace and the free gift of righteousness reign in life through the one man Jesus Christ.
这里是又一比较。之前是说死作了王,现在是说在生命中作王(reign in life)。在生命中作王的主语是谁?谁在生命里作王?死作了王,主语是死。仔细读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即我们这些人,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里作王,因为耶稣基督的义,反而让我们这些人在生命里作了王。英文原意则更清楚:those who receive the abundance of grace and the free gift of righteousness...through the one man Jesus Christ,即接受洪恩又蒙因耶稣基督一人所白白赐义的那些人,是那些人在生命中作了王!我们原来被死作了王,被罪作了王(罪是借了死作王);现在因耶稣基督的义,我们作了自己生命的王,我们重新在生命里作王。就是这个意思,哈利路亚!
5: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很清楚,我们能够在生命里作王是因一次的义行,耶稣基督的生命在一辈子里都没有犯罪,他完全活出义,因为他我们都得以重新作我们自己生命的王。那为什么说亚当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呢?似乎又变成:我们被定罪是因为亚当过犯了。再重复一下,的确亚当是我们这些人中第一个犯罪的,犯罪就是把悖逆彰显出来了,死就跟过来了,定罪就是受死(定罪就是抓住了,受死),所以说定罪从亚当开始。亚当犯罪然后亚当被定罪,这个先例一开,我们后面人犯罪不可能不被定罪,我们也跟着被定罪,众人后来没有一个不像亚当一样,所以众人全都犯罪也全都被定罪了。
因为耶稣基督一人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这个众人是不是指全部人?显然不是指全部人。因为假如说死扣经文,你也可以理解为全部人,然而整本《圣经》告诉我们不是这个意思,《圣经》从来没有说全部人都在耶稣基督里得救,这要回到对《圣经》的整体理解。那些应然回应的还不是新生命的回应,只有本然的回应才是新生命的回应。后面我们将进一步看保罗是怎么把这个道理讲明白的。这里我们先得出结论,众人得生命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指能正确回应的人,就是在神的应许中、在盼望里作出正确回应的人,才能在基督里称义得生命。这就是第 5 章前半部分说的,救恩的礼物要人的主观回应,才能够让这个客观真理在我们生命里彰显出来。
这个回应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以前一不小心就会理解成应然的回应,应然的回应还不是新生命的回应,只有本然的回应才是新生命的回应。后面我们将进一步看保罗是怎么把这个道理讲明白的。这里我们先得出结论,众人得生命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能正确回应的人。
5: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第 19 节继续从第 12 节开始的“一人……众人”和“亚当……耶稣”的并列对比结构。我要再次提醒诸位弟兄姐妹,教会里对这段经文的一般解释并不准确。这段经文里与亚当对应 的“一人……众人”,和与耶稣对应的“一人……众人”,其中的 “一人……众人”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的一人不仅仅是亚当,还包括了与亚当一样的每一个人;因为众人都与亚当一样,都是罪人(每一个都是独立犯罪的罪人);后者的一人只有耶稣一人,因为只有耶稣一人是义人,其他所有的人(众人)都不是义人(而是罪人)。所以前者的一人里包括了众人;后者的一人是纯粹的一人。所以,我们可以把这段经文理解成,过犯(罪)的惩罚(死)是由一人(亚当和每一个人)到一人(亚当和每一个人,也即众人);恩典(义)的礼物(得救)是由一人(耶稣)分配给众人(所有与恩典生命有份的人)。由此看来,过犯的惩罚是“一对一”的关系;恩典的赏赐是“一对众”的关系。所以罗 5:15 经文说:只是过犯不如恩赐……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我还注意到,从第 19 节开始,保罗把这一层意思又推进一层,把“过犯”与“义行”和“悖逆”与“顺服”作了连接。注意:这是《罗马书》里第一次直接明白用“悖逆(disabedience)”这个词。实际上这是保罗在概念上向深层次的推进。因为,“过 犯”与“义行”是存在者层面的概念,即 Doing 层面;“悖逆”与 “顺服”是存在层面的概念,即 Being 层面。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仍然活在悖逆的生命中,我们就仍然活在亚当里;如果我们现在活在顺服的生命中,我们就活在基督里。注意,这不是一种生命有两种回应的选择,而是两种回应对应两种完全不同的生命存在。救恩讲的是如何从原先的悖逆的生命,向顺服生命的飞跃,后面的第 6–8 章就是讲这个奥秘。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这层意思是律法和罪的关系。在《罗马书》里好几个不同地方提出来,这里保罗又提出来,是什么意思呢?我们的生命有两个代表,一个是亚当,一个是耶稣。亚当是罪作了王、死作了王;耶稣是义作了王,生命称王,作生命的王。人要从悖逆的生命向顺服的生命转化。保罗这时提出律法本是外添的是什么意思?是指在神的救恩里,律法不能使生命转化,也不能改变或者影响我们每个人的回应,这句话很重要。我们是回应亚当,活在亚当里,死在亚当里;还是回应耶稣,死在耶稣里,活在耶稣里(我们知道耶稣的死是复活的死,所以死在耶稣里就可以同活),律法在回应这件事上是没有功效的。律法并不能帮助我们做出正确回应,律法只是让我们看得更明白,这两种生命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律法本是外添的,是生命之外的,它的功效是让你把两个结果看得明明白白:律法显出罪,罪的工价就是死;律法也显出恩典,恩典可以抹去那些罪,所以罪越多,恩典也显得越多。律法就像一个放大器,让你作两个选择的时候看得很明白,但你到底怎么作出选择,律法是帮不了忙的。
律法是生命之外的,不是生命里面的。律法让你知罪,但是律法也许使你变好,但只是相对意义的变好,不是本质意义的变好。这个也很重要。我们个人生活经历往往不这样认为,以为律法可以约束我们,让我们变好,现在我们需要反思个人经历,需要否定掉这样一种认识,这也是《罗马书》对律法功用分析得最深刻的地方。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是说罪作王其实是借着死的权柄作王。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这是恩典的事实,是客观真理。律法虽然不能影响我们的选择,却让我们看到罪的事实与恩典的事实。律法用事实把我们逼到一个境地,在死和生面前作出选择。
我们前面讲亚当、基督两个人,亚当的生命是罪作王、死作王;基督的生命是义称王,生命称王,我们作生命的主。我们每个人都要在亚当和基督里作选择。原来人都在亚当里,现在因为耶稣基督一人的义,因为神的恩典赐给我们白白的礼物,只要我们对这个礼物做出正确的回应,我们就在基督里,从亚当的死里
跑到基督的死里去。这个地方很深刻,我们以前说基督替我们受死,我们可以不死,因为基督替我们死过了,我们的罪得到赦免,上帝公义的要求也满足了。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个说法非常卡通:罪归到亚当那里去,亚当原罪,我们莫名其妙没做什么就有原罪了;活则归到耶稣里面,现在耶稣替我们死过了,我们莫名其妙没做什么就有恩典了。白白的恩典就是这样理解吗?首先,罪其实不是因为亚当犯罪我们无辜受死,是我们自己犯罪自己受死;死也不是因为耶稣替我们死了,我们的罪赦了就不用死了,不是的,每个人都犯了罪,每个人都必须死。但是上帝借着《圣经》启示我们,我们可以有两种死:死在亚当里,还是死在基督里?亚当的死是个彻底的、绝望的、被动的、没有办法的必死;基督里的死是复活的、盼望的、能动的、明明白白的死,我愿意的死。这是后面第 6 章马上要展开的内容,先停在这个地方。所以说,
第 5 章最后一句经文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是一句开天辟地的宣告,是后面第 6–8 章的先声。
第 5 章讲完了。第 5 章重点是深刻理解基督、亚当与我们生命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些人要么活在亚当里、死在亚当里;要么死在基督里,活在基督里。在我们认识耶稣基督以前,我们都活在亚当里,最后死在亚当的生命里,稀里糊涂过一辈子。现在哈利路亚感谢神,我们终于在《圣经》光照下看到,原来亚当还不是我们的全部,这个世界不是只有亚当;原来神还另外开了一个口,把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我们;原来整个救恩从这里出来,我们开始有盼望了。这个“原来,原来”讲的全部都是客观真理,不管你理解不理解、看见不看见、知道不知道、明白不明白、反应不反应,世界本来就是这样子!
第 6 章开始要把客观真理跟我们主观生命体验一点一点联系起来,讲两者的链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