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4:1–12

亚伯拉罕真是以色列人的爷爷,因为雅各是他的孙子,整个以色列犹太人民族是从雅各的 12 个儿子出来的。亚伯拉罕这个人物在《圣经》里占很多篇幅,《创世纪》第 12–13 章专门讲他的经历,从他被呼召开始一直到死。《创世纪》从第 12–50 章描述亚伯拉罕以及儿子以撒、孙子雅各、曾孙子约瑟一家四代人。他的后代以撒、雅各、约瑟三个人物从生到死都记述得很完整。亚伯拉罕在犹太人信仰里是个非常重要的人物,第二个能跟他相比的就是摩西。

《圣经》中亚伯拉罕作为一个例子,阐述非常基本但容易被误解的原则——“因信称义”。

我们首先看一个事实,从耶稣死以后一直到马丁·路德,也就是 1500 年,马丁·路德新教改革的全部契机是重新发现《圣经》里的因信称义。在 1500 年间,因信称义这个真理逐渐被误解、被扭曲、被遮盖、被掩蔽,以至于马丁·路德如同发现新大陆一样,重新提出因信称义基本原则。我们在思考信仰时会觉得因信称义很简单,凭着这四个字表面意思就懂了。果真如此吗?这一段基督教的历史提醒我们,真正理解因信称义其实非常不简单,必须不断地回到这个基本点。

《圣经》里讲因信称义是从亚伯拉罕开始,今天我们也从这里开始。第 1 章讲“罪”,第 2 章讲“不可论断”,第 3 章讲“没有一个义人”和“立功之法”与“信主之法”。这三章的真理逐步推进,把世人逼到死角,逼到没有一个人可以在立功之法面前夸口,没有一个人能够站立得住!神在律法之外借着信另外开辟一条路,因此因信称义是一个转折点,是在律法之外安排的救恩,是律法之外莫大的福音!

回顾上一章,罗 3: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这里出现了两个律,一个是立功之法(the law of works),一个是信主之法(the law of the faith),第一个例子就是亚伯拉罕。我们今天要老老实实从源头的这个例子开始,看看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就是第 4 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神算亚伯拉罕为义。神“算他为义”预示着他是不是义人?亚伯拉罕是完全的义人?还是不是义人?

是义人吗?是义人。不是义人吗?不是义人。这就叫悖论了。这里你只要仔细琢磨,《圣经》里凡用普通的形式逻辑走不通的地方就有张力,需要深层思考。

亚伯拉罕不是义人,为什么?因为第 3 章说没有一个义人是绝对论述,当然也包括亚伯拉罕,逻辑就是这样走的。同理亚伯拉罕以前的挪亚、以诺,他们也都不是。假如亚伯拉罕凭行为就是义人的话,他就有夸口的;假如亚伯拉罕是义人,前面没有一个义人这个论断就变成相对的。开了一个口,接着就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没有一个义人就被消化掉了。这是我们平时不太习惯面对的悖论。

亚伯拉罕是义人,为什么?因为《罗马书》4:6 说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诗 32:1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看,你本来有罪,主居然把你赦免了,居然不算你的罪了,这个人真是有福了,从天而降的福啊!这意味着很多人苦苦努力,要把自己的罪降到最低,倒可能没福。因为凭自己把罪降到最低还是有罪呀,你认为降到最低,其实罪还大着呢,自己没看见罢了;或者你藏在里面,假冒伪善,把最好的一面给人看说我在荣耀主。你以为神也没看见吗?那人其实没福。

原来罪人得到上帝赦免不算他为罪的人有福啊!《圣经》讲的就是这个,罪人都可以在上帝眼里算他无罪,这就是上帝的伟大,这就是《圣经》的伟大。

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身得着了什么呢?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的。3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7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8 主不算为罪的,这人是有福的。”9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10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在未受割礼的时候。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下面我们逐字逐句解经,用亚伯拉罕这个活生生的例子,看神是怎么算他为义的。

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身得着了什么呢?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的。

保罗自问自答,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凭肉体就是凭他的肉体血气,凭他自身,凭神给他的一切(包括意志力、天赋、经历、遭遇),凭着这一切他能得到什么呢?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们很多人就凭着这一切,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神说凭这一切你能得到什么呢?意思是说你什么也得不到,因为你得到任何都会自夸。换句话说,我们以为得到的那些东西:成就、名誉、地位、事业、家庭、孩子……其实都不算什么,唯独福音说的因信称义才是宝贝。

今天到了第 4 章,我们知道第 1–3 章说:你们都因为悖逆陷入罪中,凭自己力量回不来,上帝任凭,你就直冲罪里去了。假如现在还活得人模人样,那是上帝在不断地保守你。这个工价在第 2 章也说得很清楚,都服在上帝的审判之下,而且没有一个人能够在这个审判面前站立,因为律法就是让你显出罪来。对那些没有神赐律法的人,心中的良知就是律法。律法是干嘛的?就是让你知罪。心中的良知干嘛的?也是让你知罪。所以心中的良知跟律法功能一样,都是让你知罪。

没有一个人能够在良知面前站立。你说我没有亏欠良心,有谁没亏欠过呢?!这时我们才对心中的良心灵光一闪,有点明白它最本质的意义是为审判。什么时候审判?神的审判不是现在,《圣经》是这样说的,一个也逃不了。关于未来那一天必受审判,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死人回来说过。所以你可以先把这个疑问放一放,我们后面会讲到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创世记》讲得很清楚,人本来是神的一个很特殊的创造物,是万物之灵。这个特殊在于共享神的永恒生命,人在永恒里有份,在神的基业里有份。然后《创世记》说,亚当、夏娃把这个份失去了,人进入一个新的命运,这个命运就是《创世记》第 5 章的主题:“死”。在接触基督信仰前,对死毫无疑问、无可奈何地全然接受;现在经过研读《圣经》突然醒悟到,信主没准儿真的可以不死。《圣经》是这个意思,传福音传的就是可以不死,耶稣就是道路、真理、生命,信耶稣、在耶稣里的人得永生。

耶稣就是要给信他的人永生。可是当我们放眼看出去,到处是人挤人,可多数人根本没有想过永生是可能的。很多人想都没想就把永生否定掉了,包括我们的亲戚、朋友、同事。原本都可以在耶稣基督里得永生,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忽略、看轻、不相信,乃至与这个福音无份。于是我们着急起来跟他们传讲福音,他们反而觉得你不可思议,这令你突然意识到,神也处在这样的境地!因为神比我们更爱每一个人,我们传不了就算了,可是神爱世人,爱每一个个体生命!想像一下,一个极其聪明全知的神,面对极其愚蠢完全听不懂的人,其间的张力有多大?!神是在跟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拙的人说话。神那么爱人,人那么不当回事,这就是耶稣基督在做的事。

4:3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对于因信称义,有时会把“义”这个词降低到一个美好标准,人生楷模,降低到好人、善人,或崇高、伟大的人。且慢,其实这个“义”是“永生”的门票,你不称义就不能得永生,就沦为失落。如何回到上帝的国度?如何能在永生里共享神创世以先的美意?失落的人回不去,回得去的只有义人。这样终于把义这个词重新跟永生的福音相连。

那么,“算为他的义”是什么意思?算为他的义是指这个人成为基督徒,是神的儿子、神的女儿,可以得到天父上帝的产业,这个产业指的就是永生的基业。按这个逻辑看,谁能得到永生的产业?《圣经》讲得很清楚,并不是看你的行为(因为行为是靠你自己,是没有办法的),只有借着信你才可能被上帝称为义。你若不甚理解,似信非信,神就给你个例子:亚伯拉罕。保罗怕你没听懂这句话,所以就有了下一段话:

4:4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7 他说:“得赦免其过的、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8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第 5 节保罗干脆在神前面加个定语:称罪人为义的神。这个定语你仔细琢磨一下,跟我们一般人想的神完全相反。我前面说过律法主义的神,叫你做什么你做什么,做对了表扬,做不对挨罚。那么“律法主义的神”跟“称罪人为义的神”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

区别在于一个是“律法主义”的神,一个是“恩典”的神。这个问题我们两年以前深入讨论过,但是无论怎么深入,总还是会糊涂,总还是会混淆,颠覆性就在这个地方,我们这次借着罗马书再把它捋一捋。

按照律法主义神的逻辑,给你律法、命令、话语,你遵守了行出来了得奖赏,你不遵守行不出来挨罚。这就是保罗说的作工的得工价的律法逻辑,有一个奖罚关系。那么,恩典逻辑是什么?白白给你,不问你责。神有两个律,一个是律法(立功之法,the law of works),一个是信法(信主之法,the law of faith)。律法也是神给的,别忘了这一点。第 2–3 章说:按照律法没有一个义人。所以若要你在律法面前站立的话,没有一个人有活口。神真的不愿意看见你死,所以这个恩典原则是完全倒回来,白白给你。倘若你想求永生的话,你的脑袋就必须转过来,转到因信称义的恩典下,转到恩典的律(the law of faith)上来。其实,我们平常习惯在律法下,觉得在律法逻辑才对,恩典神这个白白给的概念太奇怪,不能理解。这是什么问题?因为你不相信。为什么不相信?因为你不相信上帝会那么好,总以你的习惯思维理解上帝,这是个挑战。只有当系统换回来,它的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和前提就不一样了。基本原则就是保罗的这两句经文:罗 4:4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5 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你要信一个称罪人为义的神才算恩典,而不是律法奖惩的神。

这里出来两个神吗?在你的认识里的确有两个神:一个是最后审判的神——律法的神;一个是安排他的独生子道成肉身,因信称义的神——恩典的神。恩典的全部教义从因信称义转出来,人总是转不出来,宁可相信那个审判的神,无法接受这个恩典的神。因为律法的逻辑就是属世的逻辑,整个世界、国家、公司、家庭,包括我们教育孩子,都在这个逻辑之下,即使联合国的援助与制裁也极有可能在这个逻辑之下。但神的恩典逻辑完全不一样。恩典逻辑是从什么时候失去的?是从亚当那个时候,人类从此跌落到另一个世界里去了。神要把你拎回来,拎回到恩典逻辑里去,但是你不相信:“这怎么可能?!”我们可以把恩典的《圣经》语句背得很溜口,唱得很动听,但真正理性上还是难以接受。所以我们不仅要在感性上接受,在理性上要全然明白。全然明白是要求你不断地把属世的那些东西剔掉、舍弃,借着信进入新领域。

4:9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这个地方我多说两句,《圣经》是上帝的启示,当我们不理解的时候,犹太人的方法就是回到经上去。因为只要离开上帝,你瞎想是想不出来的,唯独回到经上。其实保罗也好,《希伯来书》的作者也好(因为我们不太清楚《希伯来书》作者是保罗还是其他人),他们的办法就是回到经上,看看经上怎么说的。今天我们对因信称义不甚理解,就要回到经上看有没有这层意思。我去经上查“信”这个字,发现第一次出现就是这里引的经文:创 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要知道,当时保罗写《罗马书》手上的经文跟我们现在的经文一样。也就是说你只要进入保罗的思维,思考这个问题,你也会问为什么说因信称义呢?你要找个根据出来呀,找上帝话语作为根据。于是保罗就像我们在教科书里自己找根据一样,最早的根据在后面因信称义的表述里不断被重复,用各种方式解释。但是最早的描述在这里:因为他信耶和华,耶和华就算他为义。算他为义是怎么算的呢?

4:10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上面这段话连同第 9 节经文,是特指犹太人。为什么老用割礼作例子呢?因为割礼是犹太人很难走出来的地方,割礼有个象征意义,象征律法思维。神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神叫犹太人割礼就割礼,其他没有一个民族非要这样做。犹太民族在神的律法下受割礼分别为圣,沿着这条线还有不要和其他民族任意通婚等。属世看其他民族往往物质条件、精神条件更完美、更先进。例如亚伯拉罕看起来还像个游牧民族,文明发展相对慢一些。而同期其他民族已经建立国家,犹太民族羡慕别国有国王,而自己民族还没国王等等。一个民族能不被其他民族同化是很不容易的,世人会选择赶紧融到其他民族去,跟人家通婚。因为犹太民族从属世文明看来比人家落后,当年古希腊和古罗马都很发达。但是神的律法说你要保持犹太民族的纯洁,因为你是我的选民。这件事犹太人大体上做到了,直到今天,犹太民族经历那么多苦难,成为亡国奴分散在世界各地,但民族的纯洁度、特性、传统都依然坚守,实在是很不容易的。所以这一段经文描述的割礼是体现在这个意义上的。保罗说行割礼的、不行割礼的;遵守律法的、不遵守律法的,并没有什么分别。按律法去做即律法思维,为什么要按照律法去做?犹太人希望得到神的夸奖,得到神的接纳,继承神天国的产业。犹太人的这种思维就是律法思维,这里保罗把它破掉了!

保罗意思说,其实这个律法只是外在标记,那不受律法、不受割礼的,能够借着信也是义人。这段话对犹太人的张力很大。为了说明这一点,保罗特别提到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他找《圣经》根据,追究一个细节,亚伯拉罕受割礼的时间和神算他为义的时间哪个在先,哪个在后?可见保罗态度极其认真,他追究出来神就算为他的义在先,“割礼”在后。我们今天可以去翻一翻《创世纪》,确实是称义在先。受割礼因着信是义人,不受割礼因着信也是义人,说到底他们成为义人是因着信,跟割礼无关。保罗在《圣经》里找到了因信称义很有说服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