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里》 / 第五讲 律法思维与灵恩思维 / 用要素法讨论“律法思维”

用要素法讨论“律法思维”

辨析:什么是“律法思维”?

西方文明有两个源头:(1)希腊文明。希腊文明擅长概念、定义、逻辑、理论、抽象、构造。2500年前确立的欧几里得几何学是其最高、最典型的成就。几何学把理性思考、概念定义、逻辑关系这套方法推向了极高的高峰。后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也是从定义、概念为起点,严格演绎出来的。即便这样,其最源头的定义也是不证自明、无法定义的,还是从内心的模糊里提出来的。(2)希伯来文明。对人类精神文明贡献更大的是希伯来文明,它走的道路是经验、见证、体验。见证是用你的实际经验去见证,这是希伯来文明的一个重大贡献。这里构造出来的不是理论框架,而是一个信仰体系。祂的信仰为什么能够站立,以致人们愿意把命都送上?因为,人们用生命见证祂是真的!

保罗是一个很特殊的人,他把希腊文明的优点也结合在他写的《圣经》书信里,所以保罗的文章有非常强的理论构思、逻辑构思、架构构思,清晰度非常高。保罗用“律法”(the low)这个词用得最活,下面让我们用“要素法”来看看律法的含义,它至少包含三点:

(1)律法之义

即律法的精义,律法背后的spirit(精神、灵魂)。是神的公义、美善和爱。保罗说,“律法是属灵的”,“律法的总结是爱。”

(2)律法的条文和诫命

包括“写出来”的和“没写出来”的。“写出来”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西律法”。希伯来民族在旷野里实践,由“摩西律法”引伸出各种规条,建立了行为规条、戒律、人际关系规条、人与神之间敬拜的规条,以及普世的各种规矩和法律(比如:国家、军队、单位、学校的规矩都属于这个层面的律法)。

(3)律法思维

“律法思维”是出于对自己或对他人满足“律法之义”或“律法条文”的要求,从这个期望出发而引申出来的一系列“人的反应”。这个反应包括思维、情绪、偏好、是非判断、逻辑等等。所以“律法思维”基本上是“律法的世界观”,律法的生命状态就是亚当的生命状态。注意,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亚当的生命,除非你“在基督里”。亚当就在律法下,他生出来的想达到“律法之义”或“律法条文”的愿望,会引发一系列思绪、逻辑、情绪、偏好、判断。譬如这个人满足律法要求了,我们觉得他是好的,他是对的,他该受到表扬,我们喜欢他;如果我做到了,我就觉得自己是好的,值得自我肯定;如果我做不到,我就很难过、很后悔、抬不起头。这是一整套反应系统。

在保罗的文章里,没有分这三个含义,我们要在上下文里很清楚、细致地辨析。现在,我们来想想保罗说的“在律法之下”最靠近我们刚才提到三个含义中的哪一个?最靠近的是“在律法思维之下”。

所以,“破除律法”就是破除“律法思维”,甚至都不是破除“律法条文”,更不是破除“律法之义”。因为,律法的义与天国律法的义是相通的,律法的义是来自上帝的美善、公义、爱,就是神的本体。破除律法也不是破除律法条文,虽然条文是可以破除的。耶稣基督就是因破除律法条文而被定罪的,至少表面上是这样的。耶稣基督关于律法条文有个非常经典的评说:“律法条文是为人活,人不是为律法条文活。”所以你不要最后把律法条文变得能把人压死,这就本末倒置了。而且律法条文是跟着环境、时代变化的,没有人能够死守条文。因此,所谓“破除律法”的捆绑,实际上是“破除律法思维”的捆绑。

那么,“律法思维”与“律法主义”有什么不同?“律法主义”最靠近三个含义里的哪一个呢?当然是“律法思维”了。 “律法思维”基本是当作负面来用,最靠近“律法主义”。从我切身的感悟来讲,我偏向于用“律法思维”而不用“律法主义”。因为,“律法主义”太粗,容易变成一把刀拿来砍人家,却很难剖析自己。“律法主义”基本是一种希腊文明的思维模式,抽象成一个主义。而“律法思维”则比较接近希伯来文明,落实到具体的实践、经历中,你可以去对照的,一旦抽象成主义就被剥离出来了。“律法思维”基本上你可以检查自己每一个瞬间的反应,是把很精巧的手术刀,你可以剖析自己在具体事情、具体情境下心思意念、情绪、判断、喜恶的反应,而不是大声高喊“我是名律法主义者!”喊再多遍又有什么用呢?所以,“律法思维”更倾向于朝着自己的内在,而不是朝着别人。

“律法思维”讲完了,这个概念不是“定义”出来的,对不对?我们是用已经有的很多《圣经》亮光和人生体验,两者加在一起提出来的。希伯来的思维是通过这个方法来掌握概念,我称之为“光照见证法”或者“光照经历法”。没有光照、没有见证、没有经历你就掌握不了这些概念。掌握的过程就是从朦朦胧胧到一点点清晰、由浅入深的过程,就是从没有力量、空洞的概念变成你手上一个很有力量的武器的一个过程。阿门!